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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令(第6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电监会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电力  电监会



    (四)具有不少于20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五)设置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兼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1人;

    (六)具有总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具有各专业试验室和可试验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

    (七)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取得五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试验。五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400万元,净资产48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具有不少于10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五)配备有至少1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六)具有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具有专业试验室和可试验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

    (七)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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