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法规动态 |  电力法规 |  水电法规 | 认证制度 |  电力法规资料库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电力法规 >> 正文

电监会令(第6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电监会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电力  电监会



    取得一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二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四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五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第三章 申 请     

    第八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许可机关提出。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单位,在取得许可机关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营业范围。

    第九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三)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职称,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五)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规定年限内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本办法附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规定的具体条件。

    第十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

    (三)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2005-2006 china9559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05028030号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