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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令(第6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电监会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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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供规定年限内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合并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合并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方中同类许可证的最高等级。

    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并的证明材料;

    (二)合并前各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十二条 分立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机关根据资产、人员和设备等情况,认定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业务的业绩。

    分立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本办法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分立前单位同类许可证等级。

    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证明材料;

    (二)业绩证明材料;

    (三)原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四章 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许可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许可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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