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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令(第6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电监会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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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审查,并按以下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一) 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二)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八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许可证类别、许可证等级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

    第十九条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高许可证等级的,一年内不予受理:

    (一)申报业绩不属实的;

    (二)在合同规定的质保期内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除提供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至(六)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

    (二)原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许可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后,被许可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的变更手续。变更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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