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法规动态 |  电力法规 |  水电法规 | 认证制度 |  电力法规资料库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电力法规 >> 正文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作者: 来源: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电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保护用户利益,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调度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计划分配电力和电量,不得超计划使用电力和电量;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的,须经用电计划下达部门批准。

  第六条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电网调度工作。

  第二章调度系统

  第七条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十条调度机构分为五级:国家调度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调度机构,省辖市级调度机构,县级调度机构。

  第十一条调度系统值班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得上岗。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调度计划

  第十二条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发电、供电计划,并将发电、供电计划报送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度机构应当编制下达发电、供电调度计划。

  值班调度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电网运行情况,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值班调度人员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必须填写调度值班日志。

  第十三条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编制发电、供电计划,调度机构编制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有关的供电协议和并网协议、电网的设备能力,并留有备用容量。

  对具有综合效益的水电厂(站)的水库,应当根据批准的水电厂(站)的设计文件,并考虑防洪、灌溉、发电、环保、航运等要求,合理运用水库蓄水。

  第十四条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调整发电、供电计划时,应当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第一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2005-2006 china9559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05028030号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