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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作者: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监管委员会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电力  电力市场

    7月24日,电监会以电监市场[2003]22号文,印发了《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域电力市场行为,保证区域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区域电力市场。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授权的监管机构(统称“电力监管机构”,下同)负责监督区域电力市场运营,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电力市场主体是指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含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经核准的用户;市场运营机构是指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第五条  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在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申请进入市场,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经核准后可参与市场交易。
    第六条  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负责电力调度、市场交易、交易结算。
            第三章  交易类型
    第七条  电力市场中电能交易类型包括合约交易、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等。
    第八条  合约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签订电能买卖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合同价格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市场竞争或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合同期限可以是周、月、季、年或一年以上。
    第九条  现货交易是由发电企业竞价形成的次日(或未来24小时)电能交易以及为保证电力供需的即时平衡而组织的实时电能交易。现货交易所占电量的比例,由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供需情况、电网情况及用电负荷特性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一般每年确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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