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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作者: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监管委员会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电力  电力市场


    第二十二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无歧视开放输电网,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优质、经济、可靠和连续的输电服务。
    第二十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输电电价,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输电阻塞管理方法应根据电网结构和市场交易方式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为规避输电阻塞产生的风险,经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可以进行输电权交易。
            第七章  辅助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市场主体应当向系统提供用以维护电压、频率稳定及电网故障后的恢复等方面的辅助服务。
    第二十七条  辅助服务包括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基本辅助服务应在并网协议中注明。有偿辅助服务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各类辅助服务的具体内容、技术标准、获取方式由市场成员根据各电力市场情况确定,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
    第二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授权市场运营机构对市场主体提供辅助服务的能力进,行定期测试。测试结果应予公布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市场主体不能按要求提供辅助服务时,应及时向市场运营机构报告。
          第八章  电能计量与结算
    第三十条  市场主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由有资质的机构组织验收后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对电能计量装置实行定期校核、市场主体可以申请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校核,校核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  交易各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应明确电能的计量点。法定或约定的计量点计量的电能作为电费结算的依据。市场主体按计量点为分界承担电能损耗和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建立并维护电能计量数据库,并向市场主体公布电能计量数据。
    第三十四条  市场结算包括合约交易结算、现货交易结算、期货交易结算、辅助服务结算及各种补偿金、违约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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