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作者: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监管委员会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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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应在合同中约定电费结算的方式和期限,并严格履行。
第九章 系统安全
第三十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执行有关电网运行管理的规程、规定,服从统一调度,加强设备维护,按并网协议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提供辅助服务,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七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严格执行电网调度法规,及时计算、发布系统运行的安全数据,防止电网事故,保障电网运行安全。
第三十八条 市场运营机构的安全校核范围应与市场交易范围一致。
第三十九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安全约束条件和系统运行状况统筹安排电力设备检修计划。发电机组运行考核办法由电力监管机构审定后执行。
第四十条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应满足规定的性能指标,包括能量管理、交易管理、电能计量、结算系统、合同管理、报价处理、市场分析与预测、交易信息等功能模块。
第四十一条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开发建设应以电力市场运行规则为基础。在同一市场内,技术支持系统应统一组织开发、维护和管理。技术支持系统应根据电力市场发展的需要及时更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审定技术支持系统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各市场主体按规定配备有关配套设施,市场运营机构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市场主体应按规定向市场运营机构提供信息。
第四十三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遵循准确、真实、及时、充分的原则,定期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披露市场运行信息。
第四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市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区域电力市场监管机构依据本规则拟定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