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期运营规则(暂行)
作者: 来源: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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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实施意见(暂行) 电监供电[2003]54号 【颁布日期】2003-12-31 【实施日期】2003-12-31
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发电公司,中电联:
现将《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期运营规则(暂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模拟运行结束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将对《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期运营规则(暂行)》进行修改完善。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期运营规则(暂行)
目 录
第1章 总则 5
第2章 市场管理 7
2.1市场成员 7
2.2市场注册 8
2.3市场注销 9
2.4市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0
2.4.1市场主体共有的权利和义务 10
2.4.2竞价电厂的权利和义务 11
2.4.3电网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1
2.4.4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13
2.4.5市场成员信息变更 14
第3章 市场交易体系 14
3.1初期第一步 15
3.1.1年度合同电量 15
3.1.2月合同电量交易 16
3.1.3合同电量的执行 22
3.1.4电网辅助服务 28
3.1.5发电权交易 28
3.2初期第二步 31
3.2.1日前电量交易 31
3.2.2实时电量交易 37
第4章 计量、结算与违约补偿 41
4.1计量 41
4.2 违约补偿 42
4.3 结算 44
4.3.1 电量结算 44
4.3.2 电费结算 46
4.3.3 竞价产生的差价部分资金 46
第5章 信息发布 47
5.1 信息发布的原则 47
5.2 需要发布的信息 47
5.2.1市场运营信息 47
5.2.2市场总结信息 48
5.2.3 电网运行信息 49
第6章 调度与运行管理 50
第7章 不可抗力与市场干预 50
7.1 电网异常状态 51
7.2 电网异常状态处理步骤 53
7.3 电网紧急处理测试 54
7.4 不可抗力 54
附件一: 56
附件二: 58
第1章 总则
为保证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稳步推进和健康发展,规范初期电力市场,实现由市场运营初期向中期顺利过渡,保障市场成员的合法利益,依据《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1条 本规则适用于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初期,所有市场成员和市场交易行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2条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初期,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分两个步骤,逐步开放。
1、第一步,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不具备日前竞价条件时,实行有限电量按月竞价上网,开放月合同电量交易,根据区域电力市场运营的成熟程度,逐步开放发电权转让交易。其它非竞争性电量原则上按原电价属性的同类型机组、同等利用小时数并参照东北电网近年来平均利用小时合理核定,按合同电量方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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