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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期运营规则(暂行)


作者: 来源: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电力  电力市场



  2、第二步,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具备日前交易和实时交易条件、市场主体熟知本规则、市场发展较为成熟时,开放日前交易、实时交易市场。

  第3条 区域电力市场运作由初期的第一步骤进入第二步骤,由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决定并宣布。

  第4条 本规则试用期半年,根据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发展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有关条款,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即行生效。本规则由东北电力监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5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东北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可制订本规则的临时条款,原规定与临时条款相抵触的地方暂时执行临时条款,临时条款一经发布立即生效。

  1、本规则的某项规定严重损害市场成员权益;

  2、本规则存在漏洞,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3、其他紧急情况。

  第6条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在发布本规则的临时条款时,应向市场成员说明制订临时条款的理由、列举详细的证据,并及时向东北电力监管机构核备。

  第7条 临时条款有效期默认为十五天,十五天内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可决定撤销所发布的临时条款,或者向东北电力监管机构申请修改本规则。

  第8条 在临时条款的有效期期满前,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可以决定对其有效期延长一次,临时条款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十天。

  第9条 临时条款的有效期期满,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未决定延期时,临时条款自动失效。

  第10条 在临时条款有效期内,东北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对本规则相应部分进行修改时,修改后的条款生效后,临时条款自动失效。

  第11条 本规则中所规定的所有时间均为北京时间,并以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负责维护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时钟为准。

  第12条 本规则的执行由东北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监督。

  第13条 本规则从2004年1月1日起试行。

  第2章 市场管理

  2.1市场成员

  第14条 市场运营初期,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主要成员包括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及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经核准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发电公司(厂)。

  第15条 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及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经核准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发电公司(厂)是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主体,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是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运营机构。

  第16条 经核准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发电公司(厂)中的竞价机组,暂定为东北电网中直接接入220KV及以上电网的1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机组(不包括供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竞价机组的调峰能力原则上应达到50%(即最小出力可减到最大能力的50%),电网调度机构在调用各机组参与电网调峰时,应充分考虑不同季节的负荷特性,水电厂的调节能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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