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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期运营规则(暂行)


作者: 来源: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电力  电力市场



  2.2市场注册

  第17条 市场主体入市交易需在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注册。

  第18条 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注册应具备如下条件:

  1、持东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通知书;

  2、遵守《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电力法规,承诺遵守本规则;

  3、通信、信息传输、安全自动装置等技术条件满足调度及市场的要求;

  4、承诺履行参与市场竞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5、与相应调度机构签定了《并网调度协议》。

  第19条 申请进入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进行交易的发电公司(厂),取得准入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应到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办理市场注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注册。

  第20条 办理市场注册时,应填报市场注册申请表,其主要内容包括:发电公司(厂)名称、详细地址、法人代表等,还应提供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印发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实施意见(暂行)》中规定的各项资料。

  第21条 市场主体注册申报不符合准入条件,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应向东北电力监管机构建议重新审核其准入资格,并通知申请者。

  第22条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应在收到市场主体注册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市场主体的注册工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市场主体登录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帐号和密码。

  第23条 对于现有符合入市要求的电网公司和发电公司(厂),应按照《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实施意见(暂行)》,办理入市手续。

  2.3市场注销

  第24条 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申请,获得东北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向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申请市场注销。申请内容包括:

  1、申请退市成员名称;

  2、退市原因;

  3、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4、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尚未履行完毕的交易协议及处理办法。

  第25条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批准市场主体的注销申请后,予以注销。

  2.4市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2.4.1市场主体共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26条 认为本规则有歧义或者难以理解时,有权要求东北电力监管机构解释本规则。

  第27条 有权对本规则提出修改建议,并对其建议举证。

  第28条 有权向东北电力监管机构申请对影响市场公正交易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第29条 有权向东北电力监管机构申请对其与其它市场主体的争议进行调解。

  第30条 有义务按照本规则,履行合同,遵守电网调度规程。

  第31条 有义务熟知本规则,熟悉市场运作程序,对本规则的误解不构成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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