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法规动态 |  电力法规 |  水电法规 | 认证制度 |  电力法规资料库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电力法规 >> 正文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期运营规则(暂行)


作者: 来源: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电力  电力市场



  第54条 管理本省电费结算机构,负责本省范围内竞价机组的非竞价电量、非竞价机组电量及用户的电费结算。

  2.4.4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第55条 负责所辖电网调度,保证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按照本规则,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组织市场交易。

  第56条 负责核查、办理市场主体的注册和注销申请。

  第57条 负责对交易进行安全校核。

  第58条 根据规则,计算各市场主体应交纳的违约补偿金。

  第59条 负责向市场主体发布市场信息和电网运行信息。

  第60条 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处理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中出现的紧急情况。

  第61条 有权依据本规则制订本规则的临时条款。

  第62条 有权依据本规则干预或暂时关闭市场。

  第63条 有义务评估各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向东北电力监管机构举报违规行为,并提出处罚建议。

  第64条 对市场主体申报的数据承担保密义务,并接受东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65条 有义务配合东北电力监管机构对市场行为进行的调查、检查、调解争议,并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2.4.5市场成员信息变更

  第66条 市场主体的规模、技术、信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必须及时向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书面提交变更情况,并予以说明。

  第67条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在收到变更情况说明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场主体信息更新,报东北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及时公布市场主体的变更信息。

  第3章 市场交易体系

  第68条 凡经过东北电力监管机构批准进入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并由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注册的发电机组,均可以进入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进行竞价交易。

  第69条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各种交易必须以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为交易平台统一进行。

  第70条 市场初期设月合同电量交易、日前电量交易、实时电量交易、发电权交易及双边交易试点,依市场条件分步开放。

  3.1初期第一步

  第71条 开放月合同电量交易,竞价机组的年度合同电量按《东北电网年度购电合同电量管理办法》确定。上网电量由电网经营企业单一购买,并根据区域电力市场运营的条件逐步开放发电权转让交易。

  第72条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由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统一进行电网安全校核,年、月合同交易安全校核采用校核电网各安全断面输送电量能力的方式。

  3.1.1年度合同电量

  第73条 全网竞价机组的年度合同电量占其全年总上网电量的80%,原则上按原电价属性的同类型机组同等利用小时,并参照东北电网近年来平均利用小时数合理安排,同时要考虑电网的输电能力及目前执行的分省综合销售电价水平,特殊情况应说明原因。
©2005-2006 china9559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05028030号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