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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期运营规则(暂行)


作者: 来源: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电力  电力市场



  第88条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于每月22日(遇有节、假日提前至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10:00之前,发布月度市场信息,月度市场信息包括如下内容:

  1、下月全网发电上网电量预测;

  2、下月预计上网最大电力、最小电力和平均负荷率;

  3、下月送华北电量计划;

  4、下月全网非竞价机组预分解上网电量;

  5、下月竞价机组预分解的年合同电量(上网电量);

  6、下月竞价电量空间;

  7、下月月合同电量应达到的调峰率;

  8、下月各竞价机组的网损修正系数;

  9、下月参竞机组的检修计划;

  10、影响下月电力市场运营的供电设备检修计划;

  11、各参加竞价发电公司(厂)允许参加竞价机组的上网电量上限(计电厂出口约束,不计稳定断面约束);

  12、下月各稳定断面极限变化情况;

  13、市场的最高、最低限价。

  第89条 各市场主体对发布的月度市场信息有异议的,可在当日15:00之前提出质询,由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在16:00之前确认。

  3.1.2.2发电公司(厂)申报报价数据

  第90条 每月23日(遇有节、假日延后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8:00~16:30,参加竞价发电公司(厂)申报报价数据。

  第91条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遇特殊原因需要修改发布市场信息和接受报价时间的,应提前2天通知所有竞价的发电公司(厂)。

  第92条 参加竞价发电公司(厂)申报的报价数据应包括如下内容:

  1、注册申报的各项数据的变化情况;

  2、上一年的平均厂用电率;

  3、下月机组运行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及相应特殊要求;

  4、市场交易电量-价格曲线。

  第93条 电厂申报的电量-价格曲线的横坐标是电量,单位为万千瓦时;纵坐标为该电厂提供对应电量时,单位电量的价格,单位为元/万千瓦时。

  第94条 电厂申报的电量-价格曲线为一段与横坐标轴平行的线段,线段的始端为0;线段的末端是该电厂在其年度合同电量和区域交易电量以外,准备向电网提供的最高电量,此电量与其年度合同电量和区域交易电量之和不得大于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规定调峰率下,该电厂的上网能力;该线段的纵坐标必须在全网最低至最高限价范围内(暂按此方式模拟运行,按三段报价曲线做准备)。

  第95条 各电厂申报电量-价格曲线时,按照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统一规定的格式,上报线段的末端坐标即可(上报数据均取整数)。

  第96条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在接收到电厂报价后,由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立即对报价有效性进行检查,对于符合要求的有效报价立即发回确认信息;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报价,应立即返回修改信息,由电厂修改后重新上报;电厂发出报价数据10分钟后,仍未收到确认或修改信息的,应立即以电话方式通知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市场交易人员,查找原因,联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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