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基建工程管理监督暂行办法》印发
作者: 来源:中国电力投资集团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

关键字:
电力
为加强集团公司系统基建工程管理监督,明确监察部门在基建工程管理中的监督职责,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近日以中电投内规[2003]156号文,印发了《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基建工程管理监督暂行办法》,要求系统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其全文如下: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基建工程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系统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基建工程)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企业监察办法(试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基建工程监督,要以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三条 基建工程的监督,是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开展专项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各级监察部门是此项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保证和支持监察人员履行职责,相关单位和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对基建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落实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是否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从组织保障、管理制度、办事程序到质量控制等方面层层明确、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是否承担项目决策、建设实施、工程质量和财经管理的全过程责任,是否实行安全事故、质量事故、违章违纪行为等责任追溯制度。
第六条 对基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等招标情况进行监督。
是否依法执行招标制度;是否参照有关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是否按照集团公司颁发的基建工作招标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招标中是否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标中是否体现科学、严谨、择优的原则;定标中是否体现集体决策的原则;招标投标人员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对基建工程的合同管理进行监督。
是否参照基建工程合同范本签订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合同;合同签订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合同文件是否明确有关要求和权利义务关系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是否依法管理合同和执行合同等。
第八条 对基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的资质与能力进行监督。
基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对应的资质等级,是否具备足够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是否存在无证、假证和越级承揽工程项目以及转包、分包等违规行为;基建工程设备、材料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是否具有国家、行业指定的专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部门的同类(同批)产品质检合格报告资料。
第九条 对基建工程技经和资金管理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