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基建工程管理监督暂行办法》印发
作者: 来源:中国电力投资集团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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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正确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经济政策;是否正确使用相关定额、取费标准,有无初步设计超概算、施工图预算超初步设计概算问题;是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技经人员是否经过岗位培训持证上岗;是否存在预算和结算中高估冒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问题;是否设立了专项账户,做到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截留以及损失浪费基建工程资金问题;是否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审计制度,是否严格贯彻执行了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办法和有关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办法,对审计出的问题是否予以清理整顿、限期改正及其后效检查。
第十条 对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基建工程中有无严重渎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偷工减料和违规处理设备材料等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一条 实行即时监督。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参加基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等招投标活动,实行即时监督。
第十二条 实行专项监督。本单位监察部门开展专项效能监察或上级部门采取联合检查、重点抽查以及调阅有关档案、账册、资料和请有关人员说明情况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实施民主监督,基建工程主管部门应按厂务公开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将基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投标等情况予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报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实施社会监督。认真受理反映基建工程的媒体曝光、来信来访和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十五条 在基建工程中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要纳入本单位三项责任制进行考核,并按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在基建工程管理监督工作中成效显著者,由监察部门向行政主管领导建议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集团公司监察与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