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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作者: 来源: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电能  计量  电力  电网  国家电力公司


    第十五条  国调中心运行值班员应定时巡视主站系统的运行工况,当发现异常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和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各分公司、电力集团公司和省(市)公司有关专业部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处理,故障恢复后,应及时通知国调中心运行值班员。
    第十六条  电能量计量系统投运后,参与电量计算的重要参数如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变化、峰/谷/平时段设定、电能表计设置、电能考核统计模型等参数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修改,应按以下程序分工进行:
    (一)电能计量装置的启封和闭封由中国电科院负责;
    (二)若需更改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变比,有关单位应向发输电运营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再按调度规程规定向国调中心办理工作申请,并在相关计量技术人员的监督下由专责人员进行更改;
    (三)若需更换电能表计,发输电运营部应提前书面通知国调中心,并负责督促更换单位采取措施尽可能保证电能表中的电量数据不丢失,国调中心和中国电科院应及时安排更换表计并做好相关工作;
    (四)若需更改峰/谷/平时段、电量考核统计模型,发输电运营部应提前书面通知国调中心,在相关计量技术人员的监督下由专贵人员凭书面通知进行更改;
    (五)若电网结构和运行方式的变化引起关口计量点变动,发输电运营部应提前书面通知国调中心和中国电科院,由其分别安排电能量远方终端和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和调整。
    第十七条  分公司、电力集团公司和省(市)公司不得随意更改电能表中通讯参数的设置,也不得随意更改电能量采集装置的电话号码和通信电路。若需改变必须事先征得国调中心的同意。
    第十八条  在电能量计量系统主站、远方终端、电能表计、传输通道、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工作电源等设备进行检修、试验等工作时,若可能对电能量计量系统的正常运行或电量数据的正确性产生影响,应事先征得发输电运营部和国调中心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电能量计量系统的正常工作,若影响无法避免,也应采取临时性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严禁在电能量计量系统的计算机设备上进行电子游戏、上互联网、传输电子邮件等与工作无关活动。未经国调中心同意,不得在电能量计量系统中开发、安装、运行其它的软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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