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第二十条 电能量计量系统与其他系统的互联方案,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发输电运营部和国调中心审核,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技术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要求除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执行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采用双向有功、四象限无功,有功0.2S级,无功2.0级的全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且具有标准通讯接口;
(二)配置专用的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或者具有专用于测量的二次绕组,但不得接入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电压互感器等级为0.2,电流互感器等级为0.2S,其二次侧负载范围应为额定负载的25%~100%;
(三)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不应装设隔离开关辅助接点,其二次回路电压降不应大于额定二次电压值的0.1%。
第二十二条 每个关口计量点,应配备同型号、同规格、准确度相同的主、副两套电能表。
第二十三条 关口电能表应安装在变电所控制室的专用电能计量屏(柜)中,位置要适当,以便于装卸及日常监视、维护和现场检验,计量屏(柜)中应具有用于电能表现场测试的专用接线端予。
第二十四条 电能表的接线盒、电能量远方终端以及互感器二次回路的各接线端子、计量屏(柜)门等处均应加铅封。
第二十五条 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厂站端设备应能及时反映三相电压中任意相失压的事件,准确记录失压时间,并把对应的失压信息作为事件传递到主站,用于计算丢失的电量。
第二十六条 电能量远方终端的技术要求除参照《电能量远方终端》(DL/9743-2001)执行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积分周期为1分钟时,在规定的采集点下数据存储周期不应少于20天;
(二)可至少同时与两个主站通讯,支持网络通讯方式;
(三)宜采用交直流电源同时供电;
(四)兼容性好,具有多种通信协议;
(五)必须具有足够的安全措施,以防止非授权用户的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