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六)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应大于50000小时;
(七)各种模块应具有带电热拔插功能。
第二十七条 电能量计量系统应具有自动或手动实现旁路代路功能,并能分别记录被旁路代路的线路号,以及对应的电能值和时间。
第二十八条 电能量远方终端与电能表之间应采用数字接口方式进行数据通信,整个系统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应由电能表保证,电能量远方终端和主站只是作为一个自动抄表的工具。
第二十九条 电能量计量系统应具有双路供电系统进行供电,必要时应加带具有旁路的UPS。
第三十条 主站系统应保证原始电能数据(来自现场电能量远方终端)的不可修改性,并做好备份以供核查。不同主站出具的用以结算的电量数据应一致。厂站系统的时钟应与“国调主站系统”时钟一致,其时钟偏差不应大于1秒。
第五章 校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新安装或轮换的关口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必须进行现场验收测试,验收测试依据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新购置的电能表到货后应进行验收测试,在验收测试前应确认该种型号的电能表已取得相关资质单位的型式试验合格报告;电能表在安装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首次检定,并对检定合格的电能表进行参数初始化设置和铅封。
第三十三条 运行中的电能表的检定周期为五年,现场检验周期为三个月。计量用互感器必须周检,周检时间为十年,且结合大修停电进行。
第三十四条 现场检验误差超过±0.2%的电能表应及时更换新表;如果其误差在±0.2%以内,允许继续运行至下一次现场检验。新表的更换工作由中国电科院负责,相关分公司、电力集团公司和省(市)公司配合。
第三十五条 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应每两年测试一次。对二次回路电压降超差的计量装置应及时查明原因,同时报告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以组织处理。
第三十六条 现场检验结束后,应及时恢复二次回路原状,妥善保存现场检验测试的各种原始记录。
第六章 运行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