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第三十七条 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运行考核统计指标和计算公式如下:
(一)关口电能表月可用率(按月统计)
统计公式:
年指标要求:≥99%
其中,关口数量按联络线两侧统计(下同)。
(二)关口电能量采集完成率(按月统计)
统计公式:
年指标要求:≥99.99%
其中:当月不合格时间指当月联络线两侧
关口主、副电能表电量数据均不合格的时间,单
位为小时。
(三)电能表现场年检验率
统计公式:
指标要求:100%
(四)电能表现场检验年合格率
统计公式:
指标要求≥98%
(五)电压、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年周期受检率
统计公式:
指标要求:100%
第三十八条 国调中心负责按月统计第三十七条(一)至(二)项运行指标,以运行月报形式向有关单位发布,并对系统运行情况作出分析。
第三十九条 中国电科院负责统计第三十条七(三)至(五)项现场会校及计量监督运行指标,每半年向发输电运营部和国调中心及有关单位报送检测结果,并对主要电能表故障作出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第七章 电量结算
第四十条 正常情况下,以国调中心电能量主站系统采集数据为结算依据,并按有关规定和以下原则结算:
(一)以关口计量计费结算侧主表(主电能表)所计的电能量为准,进行电量结算;
(二)当关口计量计费结算侧主表出现异常时,以该侧的副表(副电能表)所记录的电能量为准,进行电量结算; (三)当关口计量计费结算侧主、副表均出现异常时,则以其对侧的主表所记录的电能量为准,并适当考虑线损补偿后进行电量结算;
(四)当关口计量计费结算侧主、副表工作均属正常,而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及二次回路工作出现异常时,则以对侧的主表或副表的电能量为准,考虑线损后进行电量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