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第四十一条 如国调中心主站系统发生异常,不能正确采集电能量远方终端电能量数据时,则以购售双方主站系统采集的数据作为结算依据。
第四十二条 当国调中心主站系统和购、售电双方主站系统数据存在不一致时,应以与现场电能表数据一致的主站系统的数据作为电能结算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当因关口电能计量系统运行异常引起计量和结算争议时,购售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四十四条 需要进行检定的电能计量装置,由国家电力公司委托相关电能计量技术检定机构组织检定工作,检定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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