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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委联合颁发《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作者: 来源: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招标  投标


  (三)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日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四条 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六)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投标报价要求;
  (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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