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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


作者: 来源: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北京  预防  查处  窃电  条例



  第十一条用电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用户有窃电行为或者窃电嫌疑的,应当立即向供电企业报告,由供电企业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用电检查人员对于现场发现的窃电行为,有权制止,并应当制作用电检查笔录,保存证据。

  第十二条供电企业为制止窃电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中断供电,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予以事先通知;

  (二)采取了防范设备重大损失、人身伤害的措施;

  (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四)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电。

  用户对供电企业以窃电为由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在3日内作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

  (一)被中断供电的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承担了相应责任;

  (二)被中断供电的用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提供了适当担保;

  (三)电力管理部门作出了恢复供电的决定。

  供电企业由于供电设备的原因不能按照前款规定按时恢复供电的,应当向用户说明情况,并同时告知供电时间。

  第十四条用户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窃电行为侵害的,可以报告电力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五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窃电案件,应当受理,并指派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调查处理:

  (一)用户报告的;

  (二)知情人举报的;

  (三)供电企业提请调查处理的;

  (四)上级电力管理部门交办的;

  (五)其他部门移送的。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为窃电案件的举报者保密。

  第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对于受理的窃电案件,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复杂、需要调查确认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举报不实的案件,予以撤销;

  (二)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窃电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一)以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所列方法窃电的,按照所接设备的额定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

  (二)以本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至第七项所列方法窃电的,可以根据情况,采用以下方法计算确定:

  1、按照同属性单位正常用电的单位产品耗电量或者同类产品平均用电的单耗乘以窃电者的产品产量,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再减去用电计量装置的抄见电量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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