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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技术开发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作者: 来源:国家电网公司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国家电网  电网

    为加强对国家电网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财务管理,6月23日,国家电网公司以国家电网财[2003]211号文,印发了《国家电网公司技术开发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系统各单位遵照执行。其全文如下:
          国家电网公司技、术开发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以下简称技术开发费)的财务管理,根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0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049号)、《国家电网公司本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网财[2003]83号)和《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电网科[2003]20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开发费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国家电网公司向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集中收取的,用于研究开发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的技术开发项目的费用。
    第三条  技术开发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重大科学研究项目;
    2.重大技术开发项目;
    3.重大推广应用项目;
    4.经国家电网公司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技术开发费财务管理由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负责,技术开发费项目管理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负责。
          第二章  技术开发费的筹集
    第五条  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根据技术开发费项目计划和规定的费用支出范围,会同科技部提出年度技术开发费使用预算,按国家电网公司规定的程序批准后,在每年7月1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需附报以下资料:
    (一)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
    (二)技术开发费预算表;
    (三)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
    (四)上年度公司会计决算报表;
    (五)上年度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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