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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技术开发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作者: 来源:国家电网公司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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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按有关规定技术开发费列入本部预算,并分摊到各所属企业。
    第八条  各所属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技术开发费足额上交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
    第九条  各所属企业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收到的技术开发费,实行专项核算。
                第三章  技术开发费的拨付
    第十条  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合同中项目经费预算、技术开发费收取情况及年度用款计划,将有关资金划拨到技术开发费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经费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如果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将经费预算调整方案报国家电网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需中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编制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国家电网公司核批,剩余的项目经费全部缴回国家电网公司。
    第十四:条  跨年度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当年结余的项目经费,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工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必须缴回国家电网公司。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暂停拨款;
    1.项目经费开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3.未及时足额筹集配套资金,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
    4.未能按合同规定完成计划进度的。
    凡有以上情形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整改后提交书面申请,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核同意后,再恢复拨款。
                第四章  技术开发费的核算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对项目经费单独建账,并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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