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技术开发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作者: 来源:国家电网公司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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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划清项目之间的经费支出范围,不得相互混淆。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项。
(一)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使用的可以直接计入成本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购置、试制费用和软件购置费。
2.试验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测试、调试、实验等费用。
3.材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费用。
4.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5.资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需的资料费,以及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等。
6.外委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将部分研究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所支出的费用。
7.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进行调研、现场测试等所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用。
8.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二)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指为实施项目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成本的费用,如评审验收费等。
第十九条 技术开发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项目承担单位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并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第五章 技术开发费使用的监管
第二十条 技术开发费定期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将上半年的项目经费收支情况,报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年度终了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经费年度收支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技术开发费专项审计说明),上报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一条 技术开发费财务验收制度。
项目的技术成果验收应与其财务决算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项目验收时除提供技术成果报告外,应同时提交其财务决算报告草案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并对收尾资金加以说明。项目验收委员会应包括1-2名财务专家。
项目通过验收后1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编制项目经费决算及项目固定资产清单等,报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