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技术开发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作者: 来源:国家电网公司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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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技术开发费追踪反馈制度。
国家电网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技术开发费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或挪用技术开发费。对于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具体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同时根据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并取消其以后年度技术开发费项闫的申报资格。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