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法规动态 |  电力法规 |  水电法规 | 认证制度 |  电力法规资料库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电力法规 >> 正文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改组方案》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章程》


作者: 来源: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中国  华能集团


    4.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优化配置生产要素,组织实施重大投资活动,对投入产出效果负责。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国电力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5.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结构调整,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妥善做好企业重组、精简机构和富余人员分流与再就业工作,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6.指导和加强所属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统一管理集团公司的名称、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搞好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7.承担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主要权限
    1.集团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
    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决定全资子公司国有资产的重组、转让、租赁及外部资产的收购、兼并等事宜。对控股或参股企业的上述相同事宜,通过法定程序决定或参与决定。
    3.享有投资决策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的投资项目,并组织实施。
    4.自主决定集团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依法决定有关企业的经营方式、分配方式和重大生产经营决策,以及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
    5.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集团公司享有外事审批权、外贸流通经营权、对外投融资权、对外担保权、对外工程承包权和对夕卜劳务合作权。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和管理全资企业的领导成员以及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按法定程序和出资比例,向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7.统一管理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的涉外工作。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出国审批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授予的其他权限。
    五、集团公司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及党组织
    (一)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9〕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精神,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中央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其他关系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办理。
©2005-2006 china9559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05028030号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