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改组方案》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章程》
作者: 来源: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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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华能集团
第四条 集团公司是在原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及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改组的国有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集团公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依法在境内外投资设立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集团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
第六条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接受国务院派出的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哥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国家利益,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八条 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亿元。
第九条 集团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根据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依法自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坚持改革、改组、改造,加强管理,发挥集团整体优势,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电力为主、综合发展,逐步发展成为实力雄厚、管理一流、服务国家、走向世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第十条 集团公司主要经营以下业务:
(一)依法经营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并由集团公司拥有的全部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下同)。
(二)从事电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的生产和销售。
(三)从事信息、交通运输、新能源、环保等相关产业、产品的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
(四)经国家批准,自主开展外贸流通经营、国际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国内外投融资业务。集团财务公司按有关规定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