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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年金实施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印发


作者: 来源: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电力  电力企业

    7月1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以中电联理[2003]40号、国家电网人资[2003]234号、南方电网人[2003]32号、华能人[2003]222号、大唐集团人[2003]210号、中国华电人[2003]307号、国电集人[2003]152号、中电投人劳[2003]178号文、电顾人[2003]20号、水电顾人劳[2003]0038号、中水电人[2003]6l号、中葛办[2003]9号文联合发出《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年金实施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电力企业进行企业年金规范管理试点的要求,新组建的电力企业联合召开了电力企业年金管理监督委员会筹备会议,现将会议审议通过的《电力企业年金实施办法》(试行)、《电力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电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请据此做好有关工作,电力企业年金工作会议后组织实施。
其具体内容如下:
          电力企业年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企业凝聚力,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企业年金管理,结合电力企业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和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力企业过去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延续和发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力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  建立企业年金,应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决定,并成立由职工代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企业年金实施细则,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参加人员条件;(2)供款水平及基金来源;(3)企业年金分配及支付办法;(4)中断或终止缴费的条件;(5)委托管理事项;(6)管理和监督程序;(7)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监督企业年金实施情况,并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章  供款、分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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