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年金实施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印发
作者: 来源: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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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企业缴费水平依据经济负担能力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一般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0%左右。
企业缴费列支渠道和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及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 企业缴费的分配应综合考虑职工贡献大小、工资收入多少、工龄长短等因素确定。企业缴费按照企业年金分配方案规定的比例和金额记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九条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收,并相应记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最高不超过企业供款额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基金投资收益,按年平均净收益率分配。
第十一条 职工按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可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支付的额度根据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确定。
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转移或结清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及基金。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三章 企业年金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实行委托管理和市场化运营。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联合设立企业年金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监会”),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决定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基金托管、委托投资和收益分配方案,以及管理经费预、决算等重大事项,并对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实行企业年金单位与管监会签订《企业年金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管监会委托电力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以及基金归集、支付等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