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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资产经营考核暂行办法》印发


作者: 来源: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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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国家电网公司建立资产经营考核工作程序,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最高决策机构,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工作,财务部负责资产经营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被考核企业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资产经营考核指标建议方案报国家电网公司,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国家电网公司以与被考核企业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的形式将资产经营考核指标下达被考核企业执行。
    第十五条  资产经营考核指标经批准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对于国家重大的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因素对考核指标造成重大影响的,报国家电网公司批准后作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于考核年度终了根据被考核企业经审计后的年度会计决算进行资产经营考核评分,确认年度资产经营考核结果,并纳入国家电网公司三项责任制考核兑现。
    第十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对被考核企业的资产经营考核结果作为经营者任期内工作业绩的主要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八条  被考核企业应加强资产经营考核工作的管理,明确责任部门,建立内部资产经营责任制,确保资产经营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对于弄虚作假的将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取消考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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