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东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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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经营企业实施专项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一) 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输配电服务的情况;
(二) 企业成本变动及收益情况;
(三) 所属发电厂、变电站执行调度指令的情况;
(四) 所属发电厂的发电和收益情况;
(五) 执行需求侧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对市场运营机构实施专项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一) 实施电力调度的情况;
(二) 组织华东电网安全运行和事故处理的情况;
(三) 按市场规则组织电力交易和结算的情况;
(四) 管理市场注册的情况;
(五) 市场干预情况;
(六) 电网安全约束的合理性;
(七) 电能计量情况。
第十一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对区外购售电企业执行购售电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对经核准的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执行购售电合同和输电协议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三章 运营规则管理
第十三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负责拟定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报国家电监会批准后执行。华东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制定与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配套的有关细则,报国家电监会备案。
第十四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提出修改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建议,报国家电监会批准:
(一)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 华东电力市场运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 华东电力市场主体或市场运营机构提议修改,华东电力监管机构认为确有必要;
(四)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修改与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配套的有关细则,报国家电监会备案:
(一) 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中相应的条款作了修改;
(二) 市场环境变化,相关细则需要修改、补充;
(三) 市场主体或市场运营机构提议修改,华东电力监管机构认为确有必要;
(四)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制定和修改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其相关细则,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及相关利益主体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重大修改应当组织听证会。
第四章 注册管理
第十七条 华东电力市场实行注册制度。华东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市场注册的监督管理,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市场注册工作。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经核准的区外购售电企业、独立配售电企业、电力用户进行市场注册后,方可进入电力市场。进入、退出电力市场应当履行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市场主体必须满足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