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东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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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市场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影响市场公平和有关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信息。
第七章 争议调解
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之间因市场交易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华东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调解。
第三十四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在收到争议调解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发出争议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对争议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终止调解,并通知争议双方。
第三十六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违反市场规则,或存在违规行为时,有权向华东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第三十九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发现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可能有违反市场规则行为的,应当开展调查。
第四十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按照下列程序查处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
(一) 有证据证明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有违反市场规则行为的,予以立案;
(二) 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 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并制定处理决定书。
第四十一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调查查处的事件,一般应当自调查查处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四十二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调查违规行为时,相关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询问并如实回答问题。
第四十三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 发生违规行为的背景;
(二) 违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过失或其它性质;
(三) 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
(四) 违规行为的持续时间;
(五) 违规行为披露后的表现;
(六) 违规行为是否获得不正当利益;
(七) 违规者的违规历史记录。
第四十四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作出重大处罚或责令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华东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电监会申请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