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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东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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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使用虚假市场注册材料的,由华东电力监管机构视情节予以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暂停市场交易、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 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无故拖延市场注册时间,或市场注册明显失实的,由华东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予通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场运营机构违规进行市场干预、市场暂停,或未经批准擅自中止市场的,由华东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予通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市场主体或市场运营机构未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披露市场信息,视情节轻重,由华东电力监管机构予以警告或处以罚款,并予通报。

第五十条 市场主体或市场运营机构违反市场规则的,由华东电力监管机构视情节轻重,予以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罚,并予通报:

(一) 警告;

(二)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三) 责令停止市场交易。

第五十一条 市场运营机构工作人员泄露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和有关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交易信息的,由华东电力监管机构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市场主体或市场运营机构阻碍、拒绝电力监管机构行使监管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华东电力监管机构予以通报、警告或处以罚款。

第五十三条 华东电力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违纪违规的由华东电力监管机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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