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审计工作标准(试行)》印发
作者: 来源: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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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第六条 根据所属单位推荐并经审计部门评定,集团公司对认真遵守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经济效益显著、审计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七条 公司审计工作依法接受审计署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一般标准
第八条 一般标准是关于集团公司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集团公司本部设立审计部门,在总经理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集团公司系统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和相关经营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集团公司管理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组织对集团公司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对集团公司经营活动有重要影响的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制定集团公司审计工作制度;指导集团公司系统所属各单位的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审计人员的培训和业务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单位审计业务需要设立独立审计部门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负责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的指导。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前征求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才艮据需要,可以设立审计派出(驻)机构或委派审计人员。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总审计师。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门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审计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做到独立、客观、诚信、勤勉和廉洁。必须遵循保密性原则,慎重地使用他们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不得有意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本集团公司利益和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和人员应保持其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参与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管理活动。审计部门和人员执行审计业务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