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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审计工作标准(试行)》印发


作者: 来源: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标准


    3、要求提供的资料及被审计单位对资料真实性的承诺;
    4、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5、审计组的其他工作要求;
    6、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
    审计部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并提供自查报告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和报告要求、期限。
    一些内容单一业务简单的例行审计或检查,如对财务、资产的清查盘点、内部控制的测试、经济合同和工程决算的签证审计等,可以不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审计实施阶段
    (一)听取情况介绍。审计组进入现场后,首先应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举行会议,通过直接沟通方式集中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生产和基建情况、重要投资活动、贷款和还本付息、税利上交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等;
    (二)审计人员合理分工。按照审计力量和被审计企业和单位业务情况对审计人员合理分工,实行审计责任制。
    (三)实施现场审计。审查审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资料;
    2、办公会议纪要、董事会纪要;
    3、各项经济技术资料;
    4、有关生产、基建和经营的协议(合同),预算等文件资料;
    5、现金、实物、有价证券,保护实物资产的方式和安全措施,必要时对实物资产的实存情况进行核实;
    6.审查被审计企业和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主要审查是否有严密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不相容职务是否由不同人员担任,重要业务的关键控制环节是否有相互制约和监督的机制,重要经济业务是否必须经过审核批准程序和授权。
    (四)在现场审计过程中,必须运用相应审计技术实施以下审计程序并严格控制审计工作质量:
    1、认真做好审计记录。认真核实重要审计事项,做好详细准确的审计记录。
    2、取得必须的审计证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必须取得有关审计证据,可根据需要进行记录、复印、拍照和录音。复印的审计证据应与原件核对无误,并要求由有关人员和有关部门签章,注明复印件的出处;谈话记录作为审计证据应有谈话人的签名;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访问,须取得有关单位和个人签名或盖章的证明材料。未取得签名或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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