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审计工作标准(试行)》印发
作者: 来源: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

关键字:
标准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将修改定稿的审计报告报审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门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应就重要事项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审计报告连同审核意见呈报公司主管领导批示,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公司向被审计企业或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
第五章 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标准
第二十七条 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标准是审计部门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处理处罚并作出审计决定时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已实施审计项目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对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经营活动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对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
(四)对重要经营管理异常事项的揭示,对重要经营风险的提醒;
(五)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问题的主要情节;
(三)问题性质及其定性依据;
(四)要求自行纠正和整改的事项及意见;
(五)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六)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报告整改结果的要求。
审计处罚种类一般包括:要求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收入;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资产;要求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应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审计处罚种类一般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或个人予以经济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处分。触犯党纪和法律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附送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对有关问题认真进行整改。一般应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15~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意见和决定落实情况和对问题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公司审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