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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审计工作标准(试行)》印发


作者: 来源: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标准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提出审计复议申请。
    审计调查报告和专案报告一般不征求被调查单位的意见。经理(厂长)任期经济责任的评价及结论性意见仅向集团主管领导报告,同时送人事部门参考。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时安排后续审计,促使审计成果得到落实和有效运用。
    第三十二条  后续审计。对审计报告涉及的重要问题可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可在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规定的执行期限终了后半年或一年以内进行。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的情况和效果,查看审计结论有无偏差,了解有无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或有无新的问题发生,及时掌握情况和研究问题。
          第六章  质量控制标准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以及审计人员,应建立审计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审计项目责任制,采取严格的审计程序和适当的审计手段和方法,控制审计工作质量。审计质量控制贯穿于审计工作全过程,在审计各个阶段,都要采取有效方法严格检查和控制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审计管理和信息处理电子化工作,促进审计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部门整体工作质量控制负责,通过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评价、奖惩等措施控制审计部门整体工作质量。
    第三十五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负责。在审计过程有责任仔细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对项目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对重要审计发现要及时向审计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实行审计报告复核制度。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对审计报告复核和研究,复核主要内容是:
    (一)事实表述是否清楚;
    (二)数据是否正确;
    (三)审计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充分;
    (四)问题定性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制度等是否正确;
    (五)审计结论和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建议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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