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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作规则(试行)》印发


作者: 来源: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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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集团公司发文、集团公司发函、集团公司任免通知;
    (二)总经理工作部发文、发函;
    (三)集团公司部门发文、部门发函;
    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须严格按照上述文件种类发文,重要事项发公司文件,一般事务性工作以总经理工作部文件名义发。其他各部门除纯业务性、技术性事项可以用部门文件外,应尽量减少部门发文。各部门与公司系统外单位联系工作等具体事项,可用部门函形式。各部门之间不行文。
    第三十四条  以下事项授权签发:
    (一)集团公司发函及贺电、唁电等,进口设备免关税,进出口免检,接待外宾,出国及赴港、澳、台的请示件等,授权总经理工作部主任签发;
    (二)集团公司管理的干部离退休、参加工作时间和待遇变更,人事、劳动统计报表,工商登记注册等,授权人力资源部主任签发;
    (三)财政请款、银行印鉴变更、资产评估确认、土地评估确认等,授权财务与产权部主任签发;
    (四)审计通知书、审计复议受理通知书、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意见书、审计业务约定书,授权监察审计部主任签发;
    (五)集团公司级介绍信由各部门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签发;
    (六)其他非常规类用印,应填写用印单,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人核签。
    第三十五条  审批要求
    (一)各级领导审批文件时,应明确签署意见,并注明审批时间;
    (二)审批文件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签名表示“已阅知”;
    (三)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签名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由集团公司党组会议审定、修改,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进行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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