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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中电联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电力


  (七)在与有关方面签订生产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安全管理协议等文件中,对设备、机组和电网的可靠性水平提出具体要求。
  (八)组织、协调科技进步项目中有关可靠性管理与技术项目的立项与研究。
  (九)开展可靠性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规定与程序
  第七条 开展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应执和支下标准和要求,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全国统一的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一)《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DL/T793-2001,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二)《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DL/T837-2003,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三)《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DL/T836-2003,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四)《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评价规程(暂行)》,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五)《新建发电机组启动试运行阶段可靠性评价办法(暂行),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六)〈电力可靠性管理代码〉,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七)中电联颁发的其它有关规范、制度。
  第八条 电力可靠性信息的统计与报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并应遵守以下规定与程序:
  (一)可靠性信息统计的内容
  (1)发电机组及其主要辅助设备的可靠性数据。
  (2)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设施的可靠性数据。
  (3)直流输电系统的可靠性数据。
  (4)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数据。
  (5)重大的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的详细分析报告。
  本款所指重大的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系指: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300小时、主要输变电设施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1000小时、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大面积的用户停电等事件。
  (6)设备、机组的产权或运行管理单位变动情况等。
  (二)可靠性信息的收集与报送
  (1)国家电网公司所辖各区域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各省(区、市)地方电力公司等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审核所辖企业的各类可靠性信息,并按规定时间向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报道。
  (2)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新力能源开发公司、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发电(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力(能源)投资公司等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审核所辖企业各类可靠性信息,并按规定时间向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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