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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供用电条例(草案)


作者: 来源:云南日报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用电



    用户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与供电企业协商约定,并应当有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建设工程设计规范要求配置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配置。

    第二十九条城乡居民用户有权要求供电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城乡电网的建设与改造专业规划有计划地实施。

    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住户应当实行一户一表;对尚未实现一户一表的用户应当执行与抄表到户的用户相同的电价。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用户应当对其用电设备的安全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加强用电管理,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做到合理用电、安全用电。

    生产经营用户违反前款规定而发生的供用电事故,由其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规定的方式、期限或者合作约定的办法交纳电费。

    专用变压器供电、临时用电的用户应当按月预交电费后用电;预交电费确有困难的用户可以先用电后交付电费,但应当依法提供担保。

    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至交纳之日止计算。

    电费违约金的计算,居民用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生产经营用户,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第三十二条用户应当为用电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方便。

    用户有权拒绝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用电检查人员的检查,并可向供电企业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用户。

    第三十三条用户对计量装置的记录、电价及电费收取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查询,供电企业应当自查询之日起5日内答复。

    对于用户的查询,供电企业不答复或者不处理的,用户可以直接向电力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用户。第五章供用电合同

    第三十四条供电企业与生产经营用户应当在供用电前以书面形式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可以采用格式条款签订。

    供电企业与生活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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