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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供用电条例(草案)


作者: 来源:云南日报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用电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用户多收、乱收电费的,由县级以上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向用户退赔多收、乱收的电费,可以并处多收、乱收电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电力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试验和运行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及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在供用电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04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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