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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 》


作者: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监管委员会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电力  电力市场

    7月24日,电监会以电监市场[2003]22号文,印发了《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市场,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市场监管。
    第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遵循依法、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独立行使电力市场监管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监管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  电力市场中被监管的对象包括电力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电力市场主体包括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含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经核准的用户;市场运营机构是指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所有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实施下列监管:
    (一)履行系统安全义务的情况;
    (二)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的情况;
    (三)参与电力市场的资质情况;
    (四)披露电力市场信息的情况;
    (五)执行各类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定额标准、质量标准的情况。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企业同时实施下列监管:
    (一)在各区域电力市场中的份额不得超过规定比例;
    (二)企业由于新增装机、租赁经营或兼并、重组、股权变动而超出市场规则允许范围,形成市场操纵力的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违规交易行为;
    (四)执行市场运营机构调度指令的情况。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经营企业同时实施下列监管:
    (一)无歧视、公平开放电网,提供输电服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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