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 》
作者: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监管委员会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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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 电力市场
(二)资产收益的情况;
(三)所属发电企业发电情况;
(四)执行输电价格的情况。
对从事供电业务的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监管机构同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实施监管。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同时实施下列监管:
(一)作为购电方时的市场交易行为;
(二)执行配、售电价格的情况;
(三)供电服务质量及电能质量。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市场运营机构同时实施下列监管:
(一)按规定实施电力调度的情况;
(二)按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的情况;
(三)获取辅助服务的方式和费用管理情况;
(四)电力市场结算的执行情况;
(五)对电力市场的干预行为;
(六)对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的情况。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监管用户在电力市场中的交易行为。
第三章 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管理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制定和管理。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包括: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与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配套的有关细则。
第十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制定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拟定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制定与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配套的有关细财,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时,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修改电力市场运营规则:
(一)国家法律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时;
(二)市场运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三)市场主体或市场运营机构提议修改、电力监管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时;
(四)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修改的权限应当按照与规则制定的权限一致的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