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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 》


作者: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监管委员会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电力  电力市场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制定、修改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及相关利益主体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重大修改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会。
        第四章  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六条  电力市场实行准入注册制度。经准入注册的电力市场主体方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第十七条,  市场准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承诺遵守电力市场运营的法律法规;
    (三)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技术条件满足电力市场的要求;
    (四)电力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  市场准入的程序是:
    (一)市场主体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
    (二)电力监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于30日内批准,并书面通知市场运营机构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申请及其处理情况公告其他市场主体。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可以申请退出电力市场。市场主体申请退出市场的程序是:
    (一)市场主体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电力监管机构应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同意其退出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明确其退出的时间,并及时将决定通知市场运营运营机构注销其注册;不同意其退出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申请及其处理情况公告其他市场主体;
    (五)电力市场主体在退出之前,应当保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完成有关资料、信息、合同的转移工作。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违反市场规则情节严重的,电力监管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市场竞价。电力监管机构责令市场主体停止市场竞价的程序是:
    (一)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处罚决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市场主体停止市场竞价的时间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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