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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 》


作者: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监管委员会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电力  电力市场


    第三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和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国家关于电力工业的政策法规;
    (二)电源与电网规划的基本情况;
    (三)有关电力技术、安全、定额、质量、服务标准;
    (四)电力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电力市场的规章、制度、文件;
    (五)市场主体的准入、退出情况;
    (六)市场争议及违规查处情况;
    (七)其它必要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按季度、年度发布市场监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电力供需状况、电价情况、发电设备利用小时等;
    (二)市场交易与市场干预、中止情况;
    (三)输电阻塞管理及辅助服务获取情况等;
    (四)市场运营情况评估及市场运行预测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应当自觉遵守电力市场的有关法规,并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市场违规行为。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第三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违反市场运营规则和监管法规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电力监管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依法监管。监管人员违法违规的,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区域市场电力监管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2003年8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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