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2年版)
作者: 来源: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

关键字:
电力 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网覆盖范围的全国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行使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对于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工程开工前,电力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本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监督费。
第五条未通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火电、送变电工程,不得并入电网运行。
第二章质量监曾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六条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委托国家电力公司承担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复函”(国经贸电力[1999]1027号),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全国火电、送变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二级设置。国家电力公司设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总站可根据需要设总站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设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经总站批准,各中心站可在部分地、市供电公司(局)设派出机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接受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领导,并接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七条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性机构,并应取得建设部甲级质量监督机构资质。质量监督中心站挂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第八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质量监督工程师责任制。质量监督中心站设站长和总工各一名,专职质量监督工程师的人数应满足正常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质监人员不得在受监工程中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电力建设实践经验,应是熟悉国家和电力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标准,责任心强,秉公办事的电力建设专业技术人员,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质量监督工程师由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统一组织专业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发证。
第三章质量监督机构的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