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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印发


作者: 来源: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电力  规定

    7月4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以办政法[2003]21号文,印发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执行。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全文如下: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为行使国务院授予的电力监管行政执法职能,统一履行电力监管职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监管机构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监管机构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修改、废止和编纂,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不得称“条例”。
第七条 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八条 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电监会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制定规章。
第二章 立项
第九条 会内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内容、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政策法规部立项。
第十条 政策法规部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主席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完成时间等。
第十一条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由政策法规部报主席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二条 根据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要求,各部门负责起草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规章;规章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主席或者主管副主席指定起草部门。
第十三条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规章送审稿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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