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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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 规定
起草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当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审查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部审核。报送审核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部门联合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规章送审稿说明的内容包括:规章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起草过程、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资料等。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是否列入规章制定的工作计划或者经会领导特别批准;
(三)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单位和专家对送审稿主要问题提出的意见;
(五)是否符合规章制定的技术要求;
(六)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在审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部应当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由原起草部门予以修改:
(一)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二)体例和结构不符合本规定的;
(三)内容不明确,不具有实质性规范作用的;
(四)适用性不强或者不具有可操作性的;
(五)简单重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内容的;
(六)有关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七)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
(八)存在需要修改的其他内容或问题的。
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部根据需要,可以将规章送审稿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涉及公众利益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政策法规部根据需要,可以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一条 政策法规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部门协商后,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
规章草案和说明由政策法规部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政策法规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规章草案和说明,由政策法规部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审议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