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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修改稿)


作者: 来源: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广东省  节约能源  条例

,合理的上网电价应坚持全社会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发电企业商电网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上网电价实行最低保护价,为省电网平均销售价,并且可以不参与竞价上网。(财经委修改建议稿意见)

  第十条 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开发农村有机废弃物的气化利用技术,发展新型、高效的大中型沼气池,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规划和建筑设计管理中加强节能工作,推广应用采用可再生能源、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和可再生能源的节能型建筑物,组织实施建设节能型住宅、建筑示范小区。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新能源的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第二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科学研究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先进节能技术的研究。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研制、开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新材料和新设备。凡列入国家和省级计划的新产品,享受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开展节能技术改造。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和能源综合利用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多渠道地开展国际、国内节能信息和技术交流。

  第二十条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节能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和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产品)、新材料新材料、新设备(产品)等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享受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二千吨标准煤以上五千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可以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无合理用能专题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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